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包含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证券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
据《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战略规划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根据《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
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
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
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公司结合被投资项目(企业)的情况认为已无继续投资的必要性的;
(五)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九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按照《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执行。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根据《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所投
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