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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05证券简称:裕兴股份公告编号:2025-051

债券代码:123144债券简称:裕兴转债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已于2025年8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9:15-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

至2025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7352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50%。其中: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8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1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2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0%。

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2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1%;反对37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6%;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4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44%;反对3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312%;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6%;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76%;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2股份总数的21.1428%;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9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6%;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76%;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28%;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4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4%;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38%;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68%;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1%;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4%;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7.0836%;反对3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68%;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6%;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76%;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28%;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6%。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6%;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76%;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28%;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6%。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6%;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76%;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28%;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4总数的0.6996%。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6%;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76%;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28%;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6%。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2%;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6%;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7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778%;反对3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28%;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4%。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4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4%;反对36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6%;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38%;反对3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20%;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5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陈旭楠、谢梦兰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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