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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07证券简称:慈星股份公告编号:2022-037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慈星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2022]15号《关于对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

经查,2022年1月28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0元至17000万元。4月20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500万元至9000万元。4月28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817.16万元。慈星股份业绩预告技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慈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孙平范作为慈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雪兰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锦洲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慈星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论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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