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7证券简称:慈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72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1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70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平范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1人,代表股份2815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7154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7人,代表股份10040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318人,代表股份
10050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7人,代表股份10040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42%。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7740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3%;反对374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1%;弃权10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08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77%;反对374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44%;弃权10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8110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7%;反对339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7%;弃权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78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472%;反对339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89%;弃权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9%。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278876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88%;反对261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4%;弃权86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4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714%;反对261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44%;弃权868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3%。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陈成律师、付涵冰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