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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董事提名政策(草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草案)

1.目的

1.1.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

员会须向董事会提名适当人选,以供董事会考虑及向股东推荐于股东会上聘任为公司董事。

1.2.本政策旨在为提名委员会作出任何有关建议时所采取的甄选标准及程序订立指引。

2.提名董事甄选标准2.1.提名委员会需考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物色具备合适资格的董事人选。

2.2.提名委员会在评估人选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诚信;

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包括兼职);

是否具备适当所需的技能及经验;

是否能投入足够时间及精力以处理公司事务;

能否促进董事会各方面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任期方面;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对于独立性的要求。

3.提名程序

3.1.提名委员会需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邀请董事会成员提名人选(如有)供提名

委员会开会前考虑。提名委员会亦可以提名未获董事会成员提名的人选。

3.2.就委任任何董事候选人而言,提名委员会应就候选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

作出建议,以供董事会考虑。

3.3.就重新委任董事会任何现有成员,委员会需提交建议供董事会考虑。

13.4.有关股东提名任何候选人参选董事的程序,请参见公司网站的股东提名董事程序。

3.5.对于推荐候选人或重新委任董事于股东会参选的所有事宜,董事会有最终决定权。

4.保密

4.1.除非法律法规或任何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公司员工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于股东通函发出前就有关任何提名或候选人士的任何资

料向公众作出披露或接受任何公众查询。待股东通函发出后,提名委员会或联席公司秘书或获提名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公司员工可回答监管机构或公

众人士的查询,但有关提名及候选人的机密资料则不可泄露。

5.其他

本政策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 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可在必要或适当时修订或修改本政策。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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