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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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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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职责,确
定对应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或新聘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履职考核情况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
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
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发生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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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调整方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薪酬的支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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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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