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范的风险投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1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资规模。
第六条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
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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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
交易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等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公
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风险投资资金,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风险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二条经公司授权负责具体实施风险投资的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所投
产品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风险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风险投资操作
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立,相互制约和监督。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投资资金,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做好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财务部只能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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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内控审计部为风险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风险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风险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风
险投资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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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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