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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码:2025-047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1)粤

01刑初27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许冠群

3、被害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许冠群犯合同诈骗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5年11月

17日出具《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根据《刑事判决书》【(2021)粤01刑初274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冠群在同案人签订、履行资产并购协议过程中,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公司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的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被害单位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被害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1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码:2025-047

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冠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冠群在本院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应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许冠群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冠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冠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缴不足,责令被告人许冠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进展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目前获悉被告已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1)粤01刑初274号】。

特此公告。

2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码:2025-047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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