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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任子行: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号康泰创新广场34层518057

电话:0755-26907494传真:0755-26906383

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7月7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7月

22日15:3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栋6楼会议室。

1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0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景晓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沈智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林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闵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王偕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吴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因工作安排,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林飞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2法律意见书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共计179513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87%。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4名,代表股份共计7581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5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97名,代表股份共计187095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74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3法律意见书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6387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6%;反对529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1%;弃权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89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830%;反对529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6%;弃权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582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2%;反对108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9%;弃权1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27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853%;反对1081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98%;弃权1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582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25%;反对1072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0.5734%;弃权19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0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156%;反对1072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92%;弃权19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8582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3%;反对107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7%;弃权19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26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616%;反对107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58%;弃权19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6%。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1.0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6324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6%;反对53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2%;弃权2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26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59%;反对53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6%;弃权23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7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1.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82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法律意见书

99.3219%;反对1134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6%;弃权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2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011%;反对1134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66%;弃权1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3%。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1.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75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28%;反对113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1%;弃权2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56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403%;反对113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47%;弃权2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1.08《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81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9%;反对1015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8%;弃权2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50%;反对1015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64%;弃权2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6%。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1.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8582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99.3183%;反对101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3%;弃权2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22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42%;反对101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95%;弃权25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2%。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景晓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797060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8332股。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选举沈智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032060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2919股。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2.03选举林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7970216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4476股。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闵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033860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0920股。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3.02选举王偕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034159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3906股。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7法律意见书

3.03选举吴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03195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1832股。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7月22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珂豪

签署:

承办律师:方荣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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