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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6 查看全文

*ST天山 --%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4-005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

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就公司与大

象广告股权转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公司就与33名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

2019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

上述部分股权转让方包括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

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或新疆高院审理。2020年4月9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昌吉州中院审理。

部分股权转让方包括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

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温巧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

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

1限合伙)、刘柏权、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向昌吉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高院审理;公司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向昌吉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昌吉州中院依法裁定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即该案继续由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0月13日,昌吉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4月6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33名转让方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的(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公司诉33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昌吉州中院2021年3月2日立案,由于部分被告未完成送达程序,该案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待送达完毕后开庭审理。

2021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33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2021年6月17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年6月17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33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2021年7月14日、15日、16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年7月16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33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该案原定于2021年8月12日在昌吉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因疫情管控政策,部分被告向昌吉州中院申请了延期,该案未如期开庭。

2021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33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2021年10月14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当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当日庭审程序未完结。

2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通过“新疆移动微法院”网络平台发送的公司与33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2021年11月3日,该案通过昌吉州中院互联网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2022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

民初23号】,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与33个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之间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案件受理费由33个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分别承担等。

2023年2月1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民事上诉状》,大象广告17名股

权转让方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6月5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送达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3)

新民终120号《传票》,该案定于2023年07月05日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9号第五审判法庭开庭。2023年7月4日,公司接到法院通知,上述诉讼案件延期开庭。

2023年7月10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送达的(2023)新民终120号《传票》,

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于2023年8月8日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

仑路19号第三审判法庭(二楼)开庭审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8月

28日、2020年10月24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

19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9日、2022年12月8日、2023年2月2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

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9-123、2020-025、

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2021-056、2021-077、

2021-079、2022-073、2023-007、2023-055、2023-064、2023-066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32024年2月4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为: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温巧夫、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1972.31元,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283.08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7.54元,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131.95元,温巧夫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15.38元,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52770元,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069.23元,光

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394.38元,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35.38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4573.93元,刘柏权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953.92元,由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2月4日,公司收到新疆高院(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为:

4“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十七位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发出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其中上诉人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召廷、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上诉缴

费通知书后,均未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案件移至本院后,上诉人罗爱平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以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为由驳回该申请,且罗爱平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案按上诉人苏召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案按上诉人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五、本案按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六、本案按上诉人罗爱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5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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