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114-01号
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
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zse.cn/)公告了定于 2025年5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5:00在新疆昌吉市宁边西路26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年5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8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382721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223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8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8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8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
(注: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结果
同意103396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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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8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227%;反对389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8%;弃权4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5%。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结果
同意103418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7%;
反对364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4%;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128%;反对364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49%;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3%。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结果
同意103380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反对389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164%;反对389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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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48%;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8%。
2.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结果
同意103395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3%;
反对388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7%;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5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535%;反对388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41%;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3%。
2.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审议《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1.表决结果
同意103023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4%;
反对对712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9%;弃权
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81%;反对712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53%;弃权9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5%。
2.回避表决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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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全部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累积投票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王宇坤
承办律师:
秦行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