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后,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及公司编制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发行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4、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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