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
11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10月 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下同)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2025年10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4.公司2025年10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0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0月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
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再宏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344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8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743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4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序号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结果股数股数股数
(%)(%)(%)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开展外汇衍
19272653
1.00生品交易业务的99.9910108000.005665000.0034通过
6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19272753
2.0099.991598000.005165000.0034通过章程》的议案6关于制定及修订
3.00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
19254503
3.01董事工作制度》99.89691923000.099865000.0034通过
6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19254503
3.02大会议事规则》99.89691923000.099865000.0034通过
6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
19251243
3.03会议事规则》的99.87991923000.0998391000.0203通过
6
议案关于修订《对外
19251143
3.04担保决策制度》99.87941933000.1003391000.0203通过
6
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
19254643
3.05投资决策制度》99.89761909000.099065000.0034通过
6
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
19251333
3.06资金管理制度》99.88041914000.0993391000.0203通过
6
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19251333
3.0799.88041914000.0993391000.0203通过交易管理制度》6
5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序号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结果股数股数股数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19251193
3.08大会网络投票实99.87971928000.1000391000.0203通过
6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
19251243
3.09投票制实施细99.87991923000.0998391000.0203通过
6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
19251733
3.10师事务所选聘制99.88251874000.0972391000.0203通过
6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9269893
3.1199.9767424000.022025000.0013通过薪酬管理制度》6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4.00第六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陈再宏选举陈再宏先生
19256036当选为
4.01为公司第六届董99.9048————
0非独立
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陈再慰选举陈再慰先生
19256316当选为
4.02为公司第六届董99.9063————
0非独立
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俞永伟选举俞永伟先生
19256036当选为
4.03为公司第六届董99.9048————
4非独立
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陈志昂选举陈志昂先生
19256036当选为
4.04为公司第六届董99.9048————
2非独立
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
6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序号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结果股数股数股数
(%)(%)(%)郑庆祝选举郑庆祝先生
19256036当选为
4.05为公司第六届董99.9048————
2非独立
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5.00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陈赛芳选举陈赛芳女士
19253035当选为
5.01为公司第六届董99.8892————
6独立董
事会独立董事事奚盈盈选举奚盈盈女士
19253035当选为
5.02为公司第六届董99.8892————
5独立董
事会独立董事事朱亚清选举朱亚清女士
19253035当选为
5.03为公司第六届董99.8892————
5独立董
事会独立董事事
上述第2.00、3.02、3.03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序号议案名称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
1.0038180095.6652108002.706165001.6287
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
2.0038280095.915898002.455565001.6287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
3.00——————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7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3.0120030050.187919230048.183465001.6287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
3.0220030050.187919230048.183465001.6287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3.0316770042.019519230048.1834391009.7970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3.0416670041.769019330048.4340391009.7970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
3.0520170050.538719090047.832665001.6287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
3.0616860042.245119140047.9579391009.7970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
3.0716860042.245119140047.9579391009.7970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
3.08网络投票实施细则》16720041.894319280048.3087391009.7970
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
3.0916770042.019519230048.1834391009.7970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
3.10务所选聘制度》的议17260043.247318740046.9556391009.7970
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
3.11级管理人员薪酬管35420088.74974240010.623925000.6264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
4.00——————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陈再宏先生为
4.0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1562454.0276————
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再慰先生为
4.0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1842454.7291————
非独立董事
8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选举俞永伟先生为
4.0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1562854.0286————
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志昂先生为
4.0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1562654.0281————
非独立董事选举郑庆祝先生为
4.05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1562654.0281————
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
5.00——————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陈赛芳女士为
5.0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18562046.5096————
独立董事选举奚盈盈女士为
5.0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18561946.5094————
独立董事选举朱亚清女士为
5.0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18561946.5094————
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美莉汲丽丽
单位负责人:
王茂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