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5年5月23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
惠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889名,代表股份408007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93%。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8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6226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4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208738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1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7.673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79名,代表股份199269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5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2024年度报告摘要》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8《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法律意见书
10《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2024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398372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384%;反对883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649%;弃权802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66%。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839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443%;反对891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854%;弃权69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03%。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98322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262%;反对901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103%;弃权66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35%。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法律意见书
同意394690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361%;反对1271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153%;弃权60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6%。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94323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460%;反对13308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619%;弃权37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2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2180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946%;反对13969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136%;弃权45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19%。
关联股东刘惠城、季久云、卫来、崔美玲、姬景刚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22210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0231%;反对13648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777%;弃权47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92%。
关联股东刘惠城、季久云、卫来、崔美玲、姬景刚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221307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431%;反对769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541%;弃权46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8%。
关联股东刘惠城、季久云、卫来、崔美玲、姬景刚、李少明、牟正文、高晓
辉、沈志祥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同意398680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141%;反对883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656%;弃权490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0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93623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746%;反对13965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229%;弃权418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2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9841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485%;反对8994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046%;弃权599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69%。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田雅雄丁枫炜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