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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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5年10月3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5年11月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公告了《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的情况,并发布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2025年11月21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志
刚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790名,代表股份195538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448171法律意见书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6%。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11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166090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4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89名,代表股份
29448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6%。
3.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法律意见书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79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5041%;反对1030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683%;
弃权4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701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5067%;反对1030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818%;弃权4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115%。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76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77%;反对1032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780%;
弃权4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43%。
3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66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3977%;反对1032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0464%;弃权4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56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75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52%;反对10308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718%;
弃权4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664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3810%;反对10308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0056%;弃权4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3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许晶迎
____________________刘亚楠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