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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7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3年12月6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2:00在浙江省杭州市

临平区顺达路500号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至15:0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3年12月20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代表股份为7246830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9名,代表股份932067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8%。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817889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5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93283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7685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50%;反对203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0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203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419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1.9953%;反对65468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4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59%;反对65468899股占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3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419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1.9953%;反对65468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4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59%;反对65468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83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7878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3271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张帆影_______________

张峥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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