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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16证券简称:晶盛机电编号:2023-080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500号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1人,代表股份数量817889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55%。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量724683076股,

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

数量93206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8%。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21人,代表股份数量93283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17685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0%;反对203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0790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2%;反对2030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7%;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2419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953%;反对6546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046%;弃

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159%;反对65468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183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2(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52419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953%;反对6546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046%;弃

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3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159%;反对65468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183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17878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271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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