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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6月27日以现场加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 平区顺达路500号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建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 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为2025年7月15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7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246848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3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85965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2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5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63281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3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53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8674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2187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967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7%; 弃权126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466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42%;反对5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3%;弃权20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张峥_______________ 王晓波_______________ 2025年7月1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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