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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

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五)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1(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2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3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为否定性意见;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六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

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除第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

4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

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5第二十五条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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