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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晖创新: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

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告披露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

1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根据本制度规定,公司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2)并要求对方签收。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

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2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

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公司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其他接收主体(如有)报送依据报送时间序号名称数量对外报送信息清单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核

4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2:保密提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单位关于内幕信息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公司/单位接收、报送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重

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我公司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特此告知。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以上内容已向我方告知,我方已充分知悉、认可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内容。

被告知单位及人员(签章):

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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