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
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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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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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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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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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
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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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传真或邮件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尽快传达原件。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发生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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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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