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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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
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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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虽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
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对子公司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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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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