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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晖创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发现董事的任职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2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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