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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捷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6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21A-3/F.22A/F.23A/F24A/F.25A/F.26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周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9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2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

区坪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园T3栋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承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上午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9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6546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90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3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220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213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8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345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8.694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4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71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57%;

反对57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6%;弃权

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617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43%;反对57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29%;弃权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56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95%;

反对57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1%;弃权

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46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5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41%;反对57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51%;弃权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8%。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55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63%;

反对57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9%;弃权

2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45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685%;反对57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89%;弃权2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6%。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563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06%;

反对57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4%;弃权

2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46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95%;反对57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16%;弃权2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47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22%;

6反对58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1%;弃权

2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373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82%;反对58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48%;弃权2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0%。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471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20%;

反对58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9%;弃权

1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372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73%;反对58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84%;弃权19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2%。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523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37%;

反对57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81%;弃权

2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423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054%;反对57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047%;弃权2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7权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8%。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53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85%;

反对57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4%;弃权

2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435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93%;反对57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17%;弃权2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1%。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483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71%;

反对58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8%;弃权

2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384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28%;反对58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32%;弃权2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0%。

2.09关于《修订<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30467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02%;

反对59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7%;弃权

1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8权股份总数的0.0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36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85%;反对59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21%;弃权1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9(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周燕张鑫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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