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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捷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21A-3/F.22A/F.23A/F24A/F.25A/F.26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6年5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2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坪

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园T3栋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承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下午1

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8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7869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293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4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220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135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663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157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73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8%;

反对10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3%;弃权

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3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89%;反对10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58%;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2%。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74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

反对10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8%;弃权

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04%;反对10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73%;弃权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4%。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表决结果为:

同意197007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5%;

反对7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5%;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08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48%;反对7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77%;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4%。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22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5%;

反对11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5%;弃权

2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22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898%;反对11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85%;弃权28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7%。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519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76%;

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5%;弃权

2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48%。

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20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49%;反对10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72%;弃权2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8%。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513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9%;

反对10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8%;弃权

2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14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22%;反对10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87%;弃权2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1%。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48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2%;

反对10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0%;弃权

2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4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387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344%;反对10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9%;弃权2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7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8(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张鑫贺晴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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