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
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
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1(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四)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五)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
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整体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经审议通过的额度。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七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务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三)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八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
行远期外汇交易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制订公司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3(二)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结
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拟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财务部按照已批准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申请。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与公司授权的交易人员确定交易,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四)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财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七)财务部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
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八)审计部应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九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4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三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提交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
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公司远期外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5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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