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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大股份

股票代码:3003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同大工业园

通讯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同大工业园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同大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大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

合规性确认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1目录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5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7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8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第八节备查文件..............................................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2

2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同大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指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大集团指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金控指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卓岳铭梁指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南宝鑫指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本报告书指报告书》

交易各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下述交易:

青岛卓岳铭梁以28元/股价格受让同大集团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指上市公司8880000股股份;济南宝鑫以35.344

元/股价格受让同大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7534183股股份同大集团分别与青岛卓岳铭梁、济南宝鑫签署的《股《股份转让协议》指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格式准则第15号指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孙俊成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同大工业园通讯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同大工业园

联系电话0536-719986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6733715986F

纺织机械、印染机械、造纸机械、农业机械(不含运输车辆)及

主要经营范围相关机械配件、镍网、锂电池、服装面料生产销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01年12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孙俊成78.73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同大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有无其他国家或地职务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区的居留权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俊成男中国昌邑市无董事王乐智男中国昌邑市无董事范德强男中国昌邑市无董事徐延明男中国昌邑市无董事郑永贵男中国昌邑市无董事于洪亮男中国昌邑市无监事窦建国男中国昌邑市无监事郭新民男中国昌邑市无监事魏瑞华男中国昌邑市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同大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拟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5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6414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8%,其中有表决权股份2549649股,占上市公司享有表决权股本的2.87%。

本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及表决权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主体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

同大集团1641418318.48%25496492.87%青岛卓岳铭梁0000济南宝鑫0000本次权益变动后

主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数量(股)表决权比例

青岛卓岳铭梁888000010.00%888000010.00%

济南宝鑫75341838.48%75341838.48%同大集团0000

注:1.本次交易同时,青岛卓岳铭梁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潍坊金控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青岛卓岳铭梁以31元/股价格受让潍坊金控持有的上市公司888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0%。若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卓岳铭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77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0%。

2.青岛卓岳铭梁、济南宝鑫与同大集团交易全部完成后,同大集团委托给潍坊金控行使

的1386453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61%)对应的表决权自动终止,其中,5.6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济南宝鑫享有。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及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青岛卓岳铭梁与同大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21.SZ,以下简称“同大股份”)的股东,乙方拟受让甲方持有的同大股份的股份,以期获得同大股份的控制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

1.1本协议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股份”)888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含该等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占同大股份股份总数的10%,下称“标的股份”)。

1.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同大股份因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为8880000股加上因前述变动而对应增

加的股份数量,但本协议2.1条约定的总转让价款保持不变,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减。

第二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2.1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28元,转让价款合计为248640000元(大写:贰亿肆仟捌佰陆拾肆万元整)。

第三条转让价款支付与标的股份过户

3.1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支付及过户登记安排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以甲方名义开设乙方预留印鉴的

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

(2)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

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争取在申请后的60交易日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

在本协议生效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23864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捌佰陆拾肆万元整)支付至共管账户,同时,乙方此前支付至共管账户的1000万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乙方支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乙方已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进共管账户。

(3)甲方应在共管账户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的股权质押并配合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及时提交过户登记材料。

7(4)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解除账户共管的手续,

并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完成对账户的共管解除。

3.2标的股份过户后的法律效果: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第四条税费承担

4.1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就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收取的手续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

4.2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条过渡期安排

5.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且乙方按本协议完

成董事会改组之日的期间(下称“过渡期”)内,甲方应履行如下协助配合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过渡期内,甲方不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2)过渡期内,甲方不签署任何可能致使本次交易受到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治理

6.1为使乙方取得同大股份的控制权,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成本次收购前甲方原提名的1名非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双方共同促成同大股份启动尽快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组,重新选举非独立董事,改选的非独立董事甲方不再提名。

为进一步明确,在同大股份临时股东会审议选举上述乙方提名的候选人的议案时,甲方不投反对票。

第七条保证与承诺

7.1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甲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和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8(2)甲方保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甲方为签署方的任何合同或承诺等文件。

(3)甲方承诺并保证,截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政

府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的事项。

(4)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生效之日,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标的股份已质押,表决权已委托至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标的股份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益受限情形。

(5)甲方保证,甲方就本次交易向乙方提供的文件、作出的陈述、保证均

真实、准确和完整。

7.2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乙方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许可和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保证,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

法规、政府命令或乙方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条款。

(3)乙方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乙方不得利用其同大股份的股东地位,从事损害同大股份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股份

转让的文件,或未按本协议约定解除标的股份的股权质押,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应当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前述义务。

如甲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配合乙方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意本次

股份转让的文件,或甲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股份的股权质押解除或因甲方原因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的价款、共管资金并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的违约金。

98.2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或未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其对共管账户的监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

让的文件,或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按约定完成履约保证金或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或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解除其对共管账户的监管,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承担标的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8.3如在双方共同申请后的60个交易日内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同

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可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如无其他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退还共管资金。协议解除前任何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8.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

8.5特别约定,只要甲方或乙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申请同意本次股份

转让所需的资料,且资料满足交易所的形式要求,即使未通过深交所审批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保密

9.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将因签署本协议(包括根据本协议签署的任

何协议和文件)而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信息视为保密信息,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1)本协议的条款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任何协议的条款;

(2)有关本协议(以及有关的其他协议)的谈判;

(3)公司有关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务。

9.2在下列情形下,不适用第9.1条禁止披露或使用任何信息:

(1)法律、任何监管机关或任何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2)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

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合理向税收机关披露有关披露方税收事宜的;

10(3)向各方的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但各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遵守第9.1

条中有关该等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

(4)非因违反本协议,信息已进入公知范围的;

(5)另一方已事先书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9.3本条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0.2诉讼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除非法院判决另有裁定。败诉方还应向胜

诉方补偿所有合理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

公司费用、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翻译费等实现债权之费用)。

第十一条通知

11.1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为书面形式,并递送

或寄至有关方于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或收件人

提前七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电话号码)。

11.2根据第11.1条的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以

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

(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关的上述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2)如果经短信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成功发送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12.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双方就本协议加盖公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2)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同大股份888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含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全部权益,占同大股份股份总数的

10%)转让给乙方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且生效。

第十三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3.1除非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按下列方式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2)任一方发生严重违反本协议情形的,经守约方发出书面要求后15个

工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能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的。

13.3本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1)因第13.2款第(2)项原因解除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2)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但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非因其他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获批准、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终止除外。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交易所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鉴于股份转让协议中,同大集团拟转让的股份已质押给潍坊金控,为确保股份能够解质押并顺利过户,同大集团、青岛卓岳铭梁与潍坊金控签署了《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股份质押解除的特别约定

甲方应在共管账户收到标的股份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当日书面告知要求丙方

解除对标的股份(8880000股)的股份质押,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8880000股)的股份质押。

122、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后生效,原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和甲丙双方之间此前已签署的任何协议、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甲乙双方之间的原协议以及甲丙双方之间此前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变。

3、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或解除本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4、本协议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丙每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济南宝鑫与同大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同大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34183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该股份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8.4844%。

第二条转让价格与转让价款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12月19日)

收盘价的八折,即35.344元/股(以下简称“单价”)。

2.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标的股份×单价,即266288164.00元。

第三条支付方式与期限

1.双方应共同配合,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办理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2.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以甲方名义开设、乙方预留印鉴的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256288164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贰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付款当日,乙方先向甲方解锁

144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甲方配合在乙方前述解

13锁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解质押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于过户当天

解锁共管账户内的其余全部款项。

甲方开设的收款账户(共管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出售资金监管户

开户行:潍坊银行北海路支行

账号:802162701421010816

3.双方应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中证登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正式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税费承担

1.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各自承担。

2.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按法律规定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标的股份已质押,表决权已委托至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受让标的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协议或合同。

第八条保密条款

14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

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转让价款或及

时解锁账户内资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3.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份于中证登的过

户登记手续,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同大股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如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60个交易日内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如无其他解决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退还共管资金。协议解除前任何一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股份过户、工商

变更等审批登记手续之用,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鉴于股份转让协议中,同大集团拟转让的股份已质押给潍坊金控,用

于为同大集团向潍坊金控的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股份能够解质押并顺利过户,且股份转让资金用于偿还同大集团向潍坊金控的借款,同大集团、济南宝鑫与潍15坊金控签署了《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丙方应在收到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向其归还的借款71703484元(大写:柒仟壹佰柒拾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3668110股同大股份的股份的质押。

2、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后生效,原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和甲丙双方之间此前已签署的任何协议、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甲乙双方之间的原协议以及甲丙双方之间此前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变。

3、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丙每方各执贰份,每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6414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8%;其中12548110股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13%。除上述情况外,同大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

性确认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6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17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8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俊成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3日

19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地址: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电话:0536-7191951

20(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俊成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3日

21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昌邑市同大街522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同大股份股票代码30032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信息披露义务人注昌邑市同大工业园称司册地

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量变化

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是√否□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大股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赠与□表决权让渡□

其他□(请注明)

股票种类:普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数量:16414183股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比例:18.48%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2549649股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2.87%

股票种类: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比例:0%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及变动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次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时间及方式变动方式:协议转让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否□不适用√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是□否√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否√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以下无正文)

22(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俊成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3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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