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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2(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处以相应惩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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