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H10150号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H10150 号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股份”)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同大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同大股份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同大股份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核查,我们认为,同大股份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专项核查报告第1页本核查报告仅供同大股份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的营
业收入金额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爱国(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戴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海月
中国*上海2025年4月21日专项核查报告第2页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及说明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H1013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
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00085.01-7925113.7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5666683.61-25471963.86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项目2024年度扣除情况2023年度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373405226.28329242844.44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16589097.6030074899.69
金额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4.44%9.13%
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16589097.6030074899.69
收入
其中:正常经营之外的
16589097.60注30074899.69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356816128.68299167944.75
注: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收入、租赁收入、销售原材料收入等。
说明第1页三、本说明的批准本说明业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
21日批准。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说明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