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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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208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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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208号
致: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硕贝德无
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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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8月 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下午2:30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1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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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14人,代表股份数为103140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0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9896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3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09人,代表股份数为4172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09人,代表股份数为4172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09人,代表股份数为4172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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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议案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2.05:发行数量;
议案2.06:限售期安排;
议案2.07: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议案2.08:上市地点;
议案2.09: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议案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告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025116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902%;
反对600368股,弃权28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43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53%;反对600368股,弃权286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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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逐项表决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2.0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同意102523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016%;
反对588568股,弃权28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5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081%;反对588568股,弃权286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102493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729%;
反对588568股,弃权58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5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987%;反对588568股,弃权582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102489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87%;
反对592968股,弃权58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1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32%;反对59296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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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582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102493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729%;
反对588568股,弃权58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5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987%;反对588568股,弃权582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5:发行数量;
同意102521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000%;
反对588568股,弃权30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5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74%;反对588568股,弃权303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6:限售期安排;
同意102472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525%;
反对637568股,弃权30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04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930%;反对637568股,弃权30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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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7: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同意102569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461%;
反对540968股,弃权30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0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82%;反对540968股,弃权303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8:上市地点;
同意1025159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944%;
反对581968股,弃权42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284%;反对581968股,弃权427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9: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同意102494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734%;
反对588068股,弃权582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6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07%;反对588068股,弃权582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同意102437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186%;
反对635168股,弃权67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69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65%;反对635168股,弃权676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102449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97%;
反对632668股,弃权58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80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97%;反对632668股,弃权587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02489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87%;
反对592468股,弃权58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21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932%;反对592468股,弃权587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02521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000%;
反对588068股,弃权30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53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74%;反对588068股,弃权30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102518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972%;
反对589668股,弃权32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50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979%;反对589668股,弃权321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7:《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02513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923%;
反对439268股,弃权187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45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780%;反对439268股,弃权187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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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02608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838%;
反对501568股,弃权30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39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406%;反对501568股,弃权30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02514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930%;
反对439268股,弃权186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46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948%;反对439268股,弃权186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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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