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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硕贝德 --%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299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299号

致: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硕贝德无

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4日下午2:30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1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46人,代表股份数为96553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3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8526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41人,代表股份数为11285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41人,代表股份数为

11285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1%。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541人,代表股份数为11285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议案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议案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议案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议案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议案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议案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议案1.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逐项表决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961523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5842%;

反对218000股,弃权1835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884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24%;反对218000股,弃权183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同意96307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444%;

反对218000股,弃权288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38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31%;反对218000股,弃权28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96274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107%;

反对227400股,弃权519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0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2%;反对227400股,弃权519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96304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421%;

反对221900股,弃权271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36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36%;反对221900股,弃权271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96287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238%;

反对221900股,弃权448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18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68%;反对221900股,弃权448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96265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16%;

反对227400股,弃权607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97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72%;反对227400股,弃权607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同意96272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086%;

反对220900股,弃权6050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04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65%;反对220900股,弃权605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胤宏: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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