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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贝德: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硕贝德 --%

证券代码:300322证券简称:硕贝德公告编号:2026-022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及出席情况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在

2026年3月28日向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26-016)。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04月21日(星期二)14:30,会议地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138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坤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0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96529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28%。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6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85268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51%;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股东354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126072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355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11260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8%。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3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944%;反对2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827%;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65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3803%;反对2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4234%;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963%。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43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038%;反对2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716%;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74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4611%;反对2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284%;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105%。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33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2决权总数的99.6934%;反对2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0.2848%;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64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3714%;反对2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4412%;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8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朱坤华、朱旭东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74186877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342237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34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237%;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658%;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1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5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2693%;反对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5114%;弃权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193%。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875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2867%;反对16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6876%;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607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5.3137%;反对16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4.4661%;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

3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20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41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7017%;反对2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728%;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72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4433%;反对26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382%;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185%。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西藏硕贝德控股有限公司、朱坤华、朱旭东、温巧夫及俞斌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268290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260824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54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2773%;反对2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5185%;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54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2773%;反对2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5185%;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042%。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222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823%;反对2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945%;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

4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5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2764%;反对28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5247%;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989%。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宋颖怡、陈敏铃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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