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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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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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207号
致: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硕贝德无
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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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2:30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泽大道13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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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93人,代表股份数为92665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09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85268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3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88人,代表股份数为7397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88人,代表股份数为
7397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88人,代表股份数为7397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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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议案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8:《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9:《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1:《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12:《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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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1081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08%;
反对481900股,弃权11019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893%;反对481900股,弃权1101948股。
议案2:《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91088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83%;
反对474900股,弃权11019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39%;反对474900股,弃权1101948股。
议案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1078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872%;
反对481900股,弃权11052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447%;反对481900股,弃权110524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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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1072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811%;
反对492500股,弃权11003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76%;反对492500股,弃权1100348股。
议案5:《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68861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3807%;
反对490800股,弃权11019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690%;反对490800股,弃权1101948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6:《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897708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8760%;
反对1776600股,弃权11182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0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669%;反对1776600股,弃权111824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1090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3006%;
反对472500股,弃权11022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123%;反对472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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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102248股。
议案8:《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71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7.2510%;反对575500股,弃权11073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510%;反对575500股,弃权1107348股。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9:《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同意910849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41%;
反对475300股,弃权11054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312%;反对475300股,弃权110544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1085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45%;
反对475500股,弃权11049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352%;反对475500股,弃权110494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1:《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1088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982%;
反对474100股,弃权1102848股。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25%;反对474100股,弃权1102848股。
议案12:《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6882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3585%;
反对487600股,弃权1109248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35%;反对487600股,弃权1109248股。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胤宏: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