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遵照《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与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由内部审计负责人组织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
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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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审核公司及
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四)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预决
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内部审计机构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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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隐瞒
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审计方案。指内部审计机构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实施审计。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审计整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机构完成审计事项后,必须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
分类整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后续跟踪。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缺陷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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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效果实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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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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