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3证券简称:华灿光电公告编号:2025-024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年度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2025年4月17日(星期四)14时30分开始。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7日(星期四)14时3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7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上午
9:15至2025年4月1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华金街18号IFC国际
金融中心15层京灿光电(广东)有限公司会议室1。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董事长张兆洪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9263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977%。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888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0375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20%。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3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68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线上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年度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81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8%;反对117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2%;弃权2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520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08%;反对117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15%;弃权2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709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980%;反对1270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1%;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41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95%;反对1270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0%;弃权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713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对1249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4%;弃权3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418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20%;反对1249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3%;弃权3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788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2%;反对1188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4%;弃权2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492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47%;反对1188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62%;弃权28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77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5%;反对1200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561%;弃权2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480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44%;反对1200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3%;弃权2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761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7%;反对1196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3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30465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00%;反对1196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28%;弃权30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61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3%;反对1410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弃权2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324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83%;反对1410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2%;弃权2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5%。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53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6%;反对1424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852%;弃权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241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93%;反对1424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64%;弃权30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56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3%;反对142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1%;弃权2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270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84%;反对142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45%;弃权2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1%。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670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9%;反对135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5%;弃权2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0375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63%;反对135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0%;弃权2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苗晨、王婷婷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5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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