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管理规定》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1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例如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
2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
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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