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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利: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ST凯利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凯庆路299号东江明城大酒店副楼(东江苑运动城)五楼东江 A 厅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陈洁、成赟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凯诚君泰投资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202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决策效率,分别提议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

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第10项议案、《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第11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6日14时5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凯

庆路 299 号东江明城大酒店副楼(东江苑运动城)五楼东江 A 厅召开;网络投

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6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15:00。

2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30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9721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1476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8245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73%。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9621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9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5年5月30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冲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3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6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19%;

反对2020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1%;弃权2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3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74%;反对2020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2546%;弃权2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0%。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4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68%;

反对20360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2%;弃权24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3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39%;反对2036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2719%;弃权2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3%。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6387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39%;

4反对28699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0%;弃权2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5387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06%;反对2869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2023%;弃权21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1%。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8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42%;

反对2681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3%;弃权2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72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38%;反对26816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9922%;弃权21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9%。

(五)《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402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71%;

反对24956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1%;弃权108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040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44%;反对2495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7846%;弃权10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0%。

(六)《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295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15%;

反对117218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949%;弃权1726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3295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155%;反对67118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4.8919%;弃权1726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7%。

(七)《关于向多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759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5%;

反对1510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4%;弃权1343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7975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42%;反对1510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858%;弃权1343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八)《关于拟注销公司库存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2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1%;

反对1458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8%;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1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92%;反对1458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6274%;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登记备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26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4%;

反对13540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1%;弃权10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16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15%;反对1354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6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5109%;弃权10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十)《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1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96%;

反对65420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22%;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30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63%;反对6542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2997%;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十一)《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6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89%;

反对60501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2%;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35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165%;反对6050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7508%;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姚思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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