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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颖电子:关于中颖电子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第四个解锁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颖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中颖电子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中颖电子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专

项法律顾问,就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已

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颖电子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中颖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本

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本所就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的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含义相同。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颖电子提供的有关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1、2020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确认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2月11日为授予日,授予128名激励对象354.5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于当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激励对象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2月11日为授予日,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128名激励对象授予354.59万股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12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中颖电子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8人调整为1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4.59万股调整为342.59万股。

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了授予登记事宜,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2月1日授予限制性股票342.59万股。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部分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准确。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上述议案和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股份将由130000股调整为

143000股。

4、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部分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准确。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上述议案和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股份将由20000股调整为22000股。

5、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公司

2020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价格由17.37元/股调整为15.3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25900股调整为3768490股。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股份合计将由150000

股调整为165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万股调整为66万股。2021年7月8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公司已于2021年8月10日完成上述合计16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122名,剩余限制性股票由3768490股调整为3603490股。

6、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当日就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取消授予本计划预留的66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一致同意取消本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确认取消授予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取消本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

7、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2名。鉴于公司拟实施

2021年度股东权益分派,上述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将由540523股调整

为594575股,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3年2月1日。公司董事朱秉濬、向延章、张学锋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实施的2021年度股东权益分派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22名激励对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监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程序并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2年5月31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由于2021年度股东权益分派事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5.35元/股调整为13.51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603490股调整为3963839股,上述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的股票数量由540523股调整为594575股。

2023年2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宜,本次解锁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63839股调整为3369264股。

8、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2名,合计持有的842058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4年2月1日。公司董事朱秉濬、向延章、张学锋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2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监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程序并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9、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 2021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

和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8股、7714股,合计7972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 2021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和 1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972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3.11元/股。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价格准确。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如获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将由13.51元/股调整为13.11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由3369264股调整为3361292股。

10、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

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3.51元/股调整为13.11元/股。公司已于2023年7月18日完成上述合计7972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为122名,剩余限制性股票由3369264股调整为3361292股。

11、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债权人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2、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949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A等,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949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3.11元/股。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价格准确。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如获通过,2020年限制性股票将由3361292股调整为3358343股。

13、2023年8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更正公告》,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票数量和回购注销股票数量进行了更正,即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为990656股,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 2021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的数量应为303股。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7月18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对于尚未实现回购注销的45股限制性股票已增加至本次

第三个解锁期回购注销股票数量中,并于2023年11月9日完成注销手续。

14、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11月9日完成上述合计2949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122名,剩余限制性股票由3361292股调整为3358343股。

15、2023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债权人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9名,合计持有的1164468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5年2月1日。

对于本次回购注销,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 A等和部分激励对象因 2023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39132股,回购价格为12.91元/股。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价格准确。公司董事朱秉濬、向延章、张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学锋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11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监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程序并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对于本次回购注销,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 A等和部分激励对象因 2023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等以及部分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39132股,回购价格为12.91元/股。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价格准确。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如经通过,2020年限制性股票将由

2368141股调整为1729009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中颖电子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中颖电子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序。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条件

(一)《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时间及解锁比例的规定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15%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25%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并遵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额外锁定期,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和额外锁定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一致。

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四、额外锁定期”的规定,本次股权激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额外锁定期根据激励对象的自愿承诺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所有激励对象(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承诺在每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锁定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锁定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中颖电子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安排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本次可解除限售数序获授限制性股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量量占授予的限制性

号票数量(股)

(股)股票数量比例

董事、第一事业

1向延章943802831430%

群总经理

董事、第二事业

2张学锋847002541030%

群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3朱秉濬第三事业群总经786502359530%

财务总监、董事

4潘一德544501633530%

会秘书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535790591070814(注)30%(业务)骨干(115人)

合计(119人)38912391164468

注:部分激励对象因 2022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等回购注销 2904 股。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已届满;本次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4468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解锁的时间及其解锁比例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

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四个会计年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A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B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C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比例100%解除限售比例80%解除限售比例50%

第一个解除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

限售期9.90亿元于9.59亿元于9.28亿元

第二个解除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

限售期11.50亿元于10.87亿元于10.24亿元

第三个解除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

限售期13.40亿元于12.39亿元于11.38亿元

第四个解除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

限售期16.00亿元于14.47亿元于12.94亿元

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经核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6.02亿元,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A,即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3.40 亿元,因此满足解锁条件,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为1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

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2022年业绩考核要求。

4、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综合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不合格等5个等级,对应绩效系数如下:

A B C D E等级说明(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不合格)

考核值X(分) X≥80 80>X≥72 72>X≥60 60>X≥50 X<50个人层面解除

100%90%80%50%0%

限售比例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 C 或以上的,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数=该激励对象计划当年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考核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9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评价结果为“A(优秀)”,满足 100%解锁条件;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评价结果未达到“A(优秀)”,公司已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

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达成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继续禁售事宜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经核查,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9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446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0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之日为

2024年2月1日。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因此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交易,继续禁售至2025年2月1日。公司将延迟到禁售期结束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锁股票的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暂不上市交易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第四条“额外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第四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A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B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C

期解除限售比例100%解除限售比例80%解除限售比例50%

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解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于9.90亿元9.59亿元9.28亿元

第二个解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于11.50亿元10.87亿元10.24亿元

第三个解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于13.40亿元12.39亿元11.38亿元

第四个解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除限售期于16.00亿元14.47亿元12.94亿元

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13.00亿元,为公司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 C等的目标,只能解除限售比例 50%,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限制性股票。

(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激励对

象综合评分分为 A(解锁 100%)、B(解锁 90%)、C(解锁 80%)、D(解锁50%)、E(解锁 0%)等 5 个等级,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 C 或以上的,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数=该激励对象计划当年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考核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锁期部分激励对象因2023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只能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在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公司拟回购注销第四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及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39132股。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如获通过,2020年限制性股票将由

2368141股调整为1729009股。

(二)本次回购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

34202836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912435股后的340115926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

因此,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P=13.11-0.2=12.91 元/股。

(三)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8251194.12元,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及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一)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变动增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减(+、-)类别比例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7723100.81-63913221331780.62

高管锁定股4041690.124041690.12

股权激励股23681410.69-63913217290090.5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3925605199.1933925605199.38

三、股份总数342028361100.00-6391323413892291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42028361股变更为341389229股,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及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系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 A等和部分激励对象因 2023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所致,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及公司的影响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中

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中

颖电子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确定依据、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对公司及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中颖电子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第四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责人:

沈国权吕洁

2024年3月2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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