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9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624 号),同意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49407114 股,每股发行价格20.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0612635.7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7039277.76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3573357.9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众会字(2026)第 1287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6年 10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和子公司开立或确认相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的全部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中颖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中颖”)、合肥中颖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中颖”)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平安银行上海长宁
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临空经济园区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及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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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 公司 1001262119204******
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 西安中颖 1001262119204******
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高 端 工 业 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 合肥中颖 1001262119204****** (含车规)模
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拟、数模混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芯片研发及产
4 公司 216540100100******
上海南翔支行
业化项目、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端工业级(含
5 西安中颖 216540100100******上海南翔支行 车规)主控 SoC(含智能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合肥中颖 216540100100****** 研发及产业化
上海南翔支行
项目、补充流
7 公司 平安银行上海长宁支行 15002026******
动资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8 公司 98990078801700******
有限公司卢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公司 755913062******
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
注 1:因平安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平安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实际履行。
注 2: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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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西安中颖、合肥中颖(以下合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00 万元(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锦琰、张权生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26-059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