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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宜安科技独立董事(项荣)2023年度述职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项荣)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2023年4月19日,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本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介项荣,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博士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曾在日本东京大学任职,历任博士后、助理教授、长聘副教授,2022年2月至今任浙江大学长聘教授、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微纳、原子尺度材料的制造、表征及应用研究。发表SCI 论文 140 篇,刊登于 Science,Science Adv,PNAS JACS ACS Nano AdvMater 等期刊。国际首创了一维范德华异质结,工作被 Science、NatureElectronics 等多家媒体报道。承担日本学术振兴机构 JSPS、日本技术振兴机构JST,中国科技部、基金委、教育部等各级课题 30 余项。获日本文部科学大臣表彰、获日本文部省纳米科学平台年度优秀成果奖、中国留日同学会功劳赏等奖励。任30余国际顶级期刊审稿人。2023年4月19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参加1次战略委员会,就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表示赞成。

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提名委员会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主持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就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推荐公司生产总监候选人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对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

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会会议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均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前,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本人主动了解和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发挥积极的作用。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股东大会会议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1次股东大会。

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履行情况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聘任公司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公司2022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董监高薪酬、2022年度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3、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聘任公司生产总

监、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

销资产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年审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年

度审计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通过参加网上业绩说明会或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或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股东大会等机会,及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情况,并提交相关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信息,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九)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1、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善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关注并认真审议公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部门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

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或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及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周述勇先生、刘守军先生、陈小雄先生、杨洁丹女士、汤铁装先生、曾超辉先生)、独立董事(许民利先生、刘建秋先生、项荣先生)。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汤铁装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陈小雄先生为副总经理、徐英女士为副总经理、莫洪波先生为副总经

理、曾超辉先生为副总经理、李卫荣先生为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李文平先生为财务总监、唐国平先生为副总经理(注:唐国平先生已于2023年7月2日辞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翀先生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翀先生已于2023年7月28日辞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聘任沈艳辉女士为公司生产总监。

上述提名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相应职务的资格及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2023年5月18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认为:上述重点关注事项均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坚决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推动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汇报,谢谢!(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项荣)2023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项荣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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