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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宜安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28证券简称:宜安科技公告编号:2025-047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2日9:15至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1名,代表股份199755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3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194517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8名,代表股份5237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8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29名,代表股份11537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71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395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弃权1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64%;反对395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94%;弃权1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7%;反对39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65%;反对39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95%;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1%;反对38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8%;弃权1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107%;反对389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2%;弃权1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2%;反对396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4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05%;反对396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5%;弃权1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15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1%;反对40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03%;反对405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87%;弃权1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4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16%;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9%;弃权2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79%;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44%;弃权2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7%。

关联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8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6%;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4%;弃权2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7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61%;反对598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44%;弃权2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0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7%;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46%;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02%;弃权2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0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1%;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5%;弃权286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58%;反对46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02%;弃权286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4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9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7%;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29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7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1%;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5%;弃权292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4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1%;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346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2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728%;反对46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75%;弃权346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7%。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5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反对508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5%;弃权288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4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933%;反对508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3%;弃权288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4%。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4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0%;反对48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5%;弃权2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2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43%;反对48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1%;弃权2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76%。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90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5%;反对717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1%;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77%;反对717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76%;弃权12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6%。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0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7%;反对448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弃权2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468%;反对448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79%;弃权2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3%。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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