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苏大维格
股票代码:3003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林森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6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目录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备查文件..............................................16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陈林森
上市公司、苏大维格指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报告书指告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准则15号》指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陈林森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5021961********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否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苏大维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产业投资计划及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长期看好公司发展的投资者。此外,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有助于后续借助部分股东的产业资源,优化并提升公司产业布局,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苏大维格股份476593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35%。
2026年6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5%以上股东虞樟星先生与宁波和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合计持有的苏大维格股份12984848股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比股数(股)股数(股)例(%)例(%)
合计持有股份4765939018.353574454213.77
其中:无限售条
陈林森119148484.59--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3574454213.773574454213.7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1(甲方1):陈林森
出让方2(甲方2):虞樟星
受让方(乙方):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和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本协议中,出让方1(甲方1)、出让方2(甲方2)合称为出让方或甲方。
(一)转让标的股份
1.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苏
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维格”或“上市公司”)
12984848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甲方1、甲方2具体
转让股份数量如下:
出让方转让数量(股)甲方111914848甲方21070000合计12984848
1.2在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交割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持有标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股份转让款
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本协议签署
日前1个交易日(即2026年6月8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52.30元的8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41.84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543286040.32元(人民币大写:伍亿肆仟叁佰贰拾捌万陆仟零肆拾元叁角贰分),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若转让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变更转受让主体、转让价格或者转让股份数量的,转让价格以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
2.2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
(三)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3.1本协议签署,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5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3.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各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次协议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至
5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订金),合计人民币:271643020.16元,人
民币大写:贰亿柒仟壹佰陆拾肆万叁仟零贰拾元壹角陆分。其中,甲方1转让款的50%合计为249258620.16元,甲方2转让款的50%合计为
22384400.00元。3.3本次股份转让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
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同步支付剩余50%的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71643020.16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壹佰陆拾肆万叁仟零贰拾元壹角陆分。其中,甲方1剩余转让款为249258620.16元,甲方2剩余转让款为22384400.00元。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4.1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
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依约付清股份转让款款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4.2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4.3若上述股份过户文件提交后的60个自然日内仍无法完成股份过户,则
乙方有权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并要求甲方2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支付的所有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计算在上述60天内。
4.4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和德商学荟增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
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4.5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定各自独立承担。
(五)过渡期安排
5.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5.2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
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5.3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
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六)陈述与保证
6.1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和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
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
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
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
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
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6.2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
自乙方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
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七)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各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八)违约责任
8.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8.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8.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8.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包含订金)以及配合
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若乙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
8.5本次股份转让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若因无法归因于转让方
或受让方的事由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不视为一方违约,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9.2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
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十)其他
10.1甲、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10.2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
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4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
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10.6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提出单方解除本协议的。10.7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所持苏大维格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联系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62868882-881(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林森
日期:2026年6月9日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基本情况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上市公司所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份有限公司在地股票简称苏大维格股票代码300331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陈林森江苏省苏州市名称务人所在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
有□无√
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动人信息披露义信息披露义务人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是√否□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持股数量:47659390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持股比例:18.35%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变动数量:35744542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变动比例:13.77%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协议转让动的时间及方式是否已充分披露不适用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否√
12个月内继续增
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是□否√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本页无正文,为《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林森
日期: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