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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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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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作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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