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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32证券简称:天壕能源公告编号:2026-041

债券代码:123092债券简称:天壕转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作涛、刘彦山、汪芳敏:经查,你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投资集团)代你公司的子/分公司向其上游供应商支付燃气采购款,你公司短期内向天壕投资集团归还前述代垫款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的规定。陈

作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彦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汪芳敏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违规交易,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3月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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