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兆日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兆日科技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13号

致: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1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业泰然大厦C座1605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

9:15-15:00。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魏恺言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2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9285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683%。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883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0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883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0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1169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28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3法律意见书

逐项表决;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存在关联关系,故由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及独立董事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64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14%;反对5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1%;

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94%;反对5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512%;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648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26%;反对5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9%;

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2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613%;反对5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94%;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7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0%;反对1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412%;反对1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7%;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59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35%;反对5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9%;

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88%;反对5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49%;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2%。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6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962%;反对5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00%;

弃权1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6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962%;反对5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00%;弃权1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8%。

6.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7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反对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8%;

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1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61%;反对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21%;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8%。

5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91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7%;反对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1%;

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59%;反对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82%;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9%。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59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29%;反对5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0%;

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37%;反对5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73%;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0981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0%;反对1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2%;

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6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62%;反对1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20%;弃权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8%。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法律意见书10.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魏恺言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49314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5%。

魏恺言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余凯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493151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6%。

余凯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NG YI PIN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493144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9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3%。

NG YI PIN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01独立董事候选人赵崴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49317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0%。

赵崴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法律意见书

11.02独立董事候选人黄绍伟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49314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0%。

黄绍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程兴常宝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