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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日科技:信达关于兆日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96号

致: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

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业泰然大厦C座1605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魏恺言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9285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6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71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0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股东”)共3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71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0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1001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79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540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1%;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

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28%;反对1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42%;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0%。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541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3%;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

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8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4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10.4288%;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6%。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463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0%;反对1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

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142%;反对18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87%;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1%。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380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8%;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1%;

弃权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06%;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26%;弃权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186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47%;反对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003%;反对20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5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11.6873%;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24%。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091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1%;反对2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2%;

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69%;反对2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63%;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68%。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059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8%;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

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04%;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48%;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47%。

8.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015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2%;反对2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4%;

弃权8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041%;反对2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6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12.4621%;弃权8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8%。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262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6%;反对18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6%;

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431%;反对18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14%;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4%。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7365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8%;反对1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6%;

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32%;反对18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69%;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9%。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7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曹平生李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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