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本人现就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崔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企业人力资源一级管理师。曾任内蒙古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教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人力资源部培训一处副处长、高管及员工培训管理处副处
长、人力资源部专家。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1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十一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姓名职务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未出席会议崔嵘独立董事111100否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七次股东会,本人列席七次股东会。
本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2025年公司共召开四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具体参会审议情况如下:
1、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首席科学家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2、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技术总监的议案》。
24、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2025年公司共召开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具体参会审议情况如下:
1、202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3、2025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4、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就公司2025年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参加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32025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本
人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桥水科新增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审核意见。
2025年3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本人
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审核意见。
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本
人对《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开展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审核意见。
2025年6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本人
对《关于拟受让膜材料母基金合伙份额暨构成关联共同出资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北津膜引入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审核意见。
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审核意见。
2025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本
人对《关于更换股东借款担保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审核意见。
2025年12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本
人对《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延长控股股东授信支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审核意见。
(四)与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4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审计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对
公司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关注公司互动易问题、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现场履职时间已满十五日,履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调研、出席会议、参加公司交流活动、视频及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情况,并重点关注和了解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在自身专业范围内,结合公司人力资源实际情况对薪酬与考核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坚
持谨慎、勤勉、诚实的原则,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
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北津膜引入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子公司引入外部投资方增加资本金,有利于改善公司体系内的资金状况,减少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膜材料母基金合伙份额暨构成关联共同出资的议案》。本次受让天津膜绿色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战略与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更换股东借款担保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更换股东借款担保物是为配合青岛青水津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完善股东借款担保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控股股东授信支持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控股股东提出延长授信支持期限的申请,有利于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加快公司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
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组织内审部对公司2025年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该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025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公司财务总监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聘任财务总监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7合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首席科学家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技术总监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被提名、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
8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5年度,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结合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等因素确定并发放,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结评价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续保持充分独立性,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尤其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公正
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最后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在我履职期间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衷心希望公司在未来能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报广大股东。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嵘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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