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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34证券简称:津膜科技公告编码:2026-023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提保证示信性息公披告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工程款12992199.17元及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对吕宝明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华水公司是否上诉暂不确定。此前华水公司就涉案工程款对公司提起的仲裁仍在审理中,若该仲裁案件后续裁决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公司存在承担工程款的可能。

公司已就该仲裁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及其关联仲裁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冀01民初465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原告吕宝明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简称“华水公司”)、公司(被告二)及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

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被告华水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判令公司在未支付被告华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由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并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本案立案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277号)。公司因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1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裁决,本

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4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冀01民初347号),裁定驳回吕宝明起诉。

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初347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29日、

2022年5月13日、2024年4月18日、2024年9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2020-041、2021-083、2021-097、2022-046、2024-020、

2024-05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吕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保立,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秀,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广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刘相志

第三人:天津市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好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航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如下:

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吕宝明工程款12992199.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992199.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

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2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吕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总计1692.55万元,其中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1060.04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632.5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等,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认定公司不向吕宝明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华水公司是否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华水公司曾以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争议为由对公司提起仲裁,该仲裁案件目前尚在审理中,详见《关于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一)》(公告号2022-

058),若该仲裁案件后续裁决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公司存在承担工程款的可能。公司前期已针对该仲裁案件计提预计负债,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及其关联仲裁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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