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4证券简称:津膜科技公告编码:2025-100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提保证示信性息公披告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再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
试并计提坏账准备,前期已执行到位金额为38574960.68元,在扣除案件费用后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近日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3301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潼城投公司”)、
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申请人”)及第三人
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临潼城投公司和管委会对(2021)陕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陕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所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024年7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临潼城投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陕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管委会就
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后公司、管委会及临潼城投公司均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
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潼城投公司及管委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在自动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申请执行书》,已执行到位金额为38574960.68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
11600190.32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津民终
382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16日、2024年
10月11日、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1月21日、2025年6月 4日、2025年 9月 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 2023-082、
2024-044、2024-047、2024-059、2024-071、2024-084、2025-005、2025-047、2025-
07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宁,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总经理法院认为管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
总计2260.83万元,其中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1430.87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829.9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等,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前期已执行到位金额为38574960.68元,在扣除案件费用后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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