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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内幕

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与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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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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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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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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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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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本制度

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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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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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当与公司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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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不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传送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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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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